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由承办单位整理立卷,于次年六月底以前移交到综合档案室。
二.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留立卷单位保存备查,一份随案卷移交档案室。移交档案当面清点无误后,双方在移交凭证上签字。
三.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按年度立卷,隔年六月底前移交归档,移交时,由会计部门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二份,一份留会计部门备查,另一份随档案移交综合档案室。经双方清点核对后,在移交凭证上签字。
四、从事档案工作人员原则上保持稳定,确因特殊原因或工作需要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文件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岗位,以免造成丢失档案、文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