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制定干部人事档案安全保管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应当库房、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四分开。
2、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实现铁窗、铁门、铁皮柜、报警器“三铁一器”的管理方式。
3、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应当实现“一个人、一把钥匙,一间库房”的“三个一”管理模式。
4、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应当做好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八防”工作。
5、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移交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当填写干部人事档案移交表,两个部门的交接人签字,并附干部人事档案目录。
6、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应当由其他人员保管。
7、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由专人负责管理。
8、干部人事档案需要进行分类、编码,防止干部人事档案发生丢失、增补。
9、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如实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档案查阅审批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查阅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时签字。
10、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人员一般应为组织人事部门人员,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11、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部门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如实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档案借阅审批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借阅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时签字。
12、干部人事档案的正本和副本,需要由不同的人分别保管于不同的库房。
13、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保管人员负责建立并保管档案查(借)阅台账。
14、干部人事档案副本保管人员,在保管副本的同时,需要保管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目录的副本。
15、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应当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16、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