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纪律和监督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五章,制定纪律和监督制度。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2、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3、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4、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5、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6、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7、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8、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9、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10、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11、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