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人事代理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馆
2023年3月9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人事代理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档案馆应加强与学院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的联系,做好我院人事代理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人事代理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2、档案馆只接收人事代理人员在我院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收集的人事代理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者是组织上审定认可的材料,未经组织同意,个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
3、人事代理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主动送交档案馆归档。
4、认真办理人事代理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登记和交接手续,档案形成部门应当向档案馆提供移交档案目录,填写档案移交表,两个部门交接档案人员应当在档案移交表上签字。
5、档案馆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人事代理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工作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档案材料。
6、查借阅或转出人事代理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应办理审批手续,需经相应的材料形成部门领导签字、部门盖章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