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制定查(借)阅制度。
1、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1)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2)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3)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4)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5)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6)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7)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2、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3、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4、查阅部门如实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档案查阅审批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查阅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时签字。
5、查(借)阅人员必须是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
6、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7、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8、查阅人员要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9、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
10、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如实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档案借阅审批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借阅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时签字。
11、组织人事部门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当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档案借阅承诺书》,履行承诺书承诺的责任。
12、在规定时限内借阅,一般不超过15天。
13、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外借档案,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