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收集补充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三章第三十五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条,制定收集补充制度。
1、干部人事部门应当定期、主动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入党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干部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2、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者是组织上审定认可的材料,未经组织同意,个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
3、凡新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队转业干部,都应填写“干部履历表”和“干部自传”,审核后,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主动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5、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6、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7、注意做好材料收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材料内容。
8、认真办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登记和交接手续,档案形成部门应当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移交档案目录,填写移交台账,填写档案移交表,两个部门交接档案人员应当在档案移交表和移交目录上签字。
9、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移交台账和移交目录,档案移交表和移交目录附件由干部人事档案副本管理人员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