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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2019-04-10 12:22 档案馆 

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制定查(借)阅制度。

1、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1)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2)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3)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4)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5)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6)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7)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2、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3、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4、查阅部门如实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档案查阅审批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查阅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时签字。

5、查(借)阅人员必须是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

6、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7、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8、查阅人员要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9、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

10、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如实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档案借阅审批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借阅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时签字。

11、组织人事部门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当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档案借阅承诺书》,履行承诺书承诺的责任。

12、在规定时限内借阅,一般不超过15天。

13、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外借档案,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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