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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2019-04-10 12:12  

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制定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一周内转递给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转递现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2、向学校档案形成部门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档案馆和档案形成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档案递交表(本校校内使用),双方部门领导签字,双方交接人员签字,双方部门盖章,档案馆保存转递档案的副本或电子版。

3、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4、档案形成部门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去干部人事档案,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5、接受单位收到档案后,应认真核对,并在“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本校对外使用)的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转出单位要查询,以防丢失。

6、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的工作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

7、凡是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均应严密包封,并加盖机密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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