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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制度
2019-04-10 12:11  

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三章第三十条,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的移交指组织人事部门向档案管理部门递交组织人事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2、组织人事部门应在干部人事档案形成的一个月内,主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3、组织人事部门移交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当向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提供干部人事档案目录或目次。

4、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移交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当填写干部人事档案移交表,两个部门的交接人签字,并附干部人事档案目录或目次。

5、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

6、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与组织人事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保持收集材料的渠道畅通。

7、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未能按时递交档案材料的组织人事部门,应主动与部门联系。

8、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发现递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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