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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
2019-04-10 12:10 档案馆 

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制定信息化管理制度。

1、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2、配备专用计算机及高拍仪、打印机、扫描仪、磁盘、优盘、光盘、移动硬盘等相关设备。

3、严禁专用计算机使用网络,库房不连接网络,计算机不使用笔记本电脑。

4、严禁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非专用的磁盘、优盘、光盘、移动硬盘等设备。

5、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信息化工作。

6、干部人事档案的信息化工作,要以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为依据采集信息并及时维护,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完整和新鲜。

7、新进干部档案和零散材料的信息录入在三个月内完成;干部档案目录每半年打印一次;日常管理信息每年汇总一次,并做好有关资料的立卷工作。

8、对新维护的档案管理信息要及时备份,每半年用移动硬盘备份,新备份内容不能覆盖上次备份内容,同时,登记备份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9、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复制干部信息,无关人员不得查看干部信息,贮有保密信息的载体严禁外传。

10、数字化的干部人事档案应当按照纸质干部人事档案的分类方法归类。

11、积极推进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系统的购进、培训、使用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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