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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制度(修制定)
2019-04-10 11:17 档案馆 

目录

1、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制度……………………… 2

2、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归档制度……………………… 4

3、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制度……………………… 7

4、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收集补充制度………………… 8

5、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制度………………………10

6、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14

7、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16

8、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安全管理制度…………………17

9、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保密制度………………………20

10、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纪律和监督制度………………21

11、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22

12、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24

13、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岗位职责…………………25

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三章第三十五条,制定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的鉴别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完成。

2、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4、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5、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6、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7、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归档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二章第五条到第二十九条,《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第四章第十三条,制定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归档制度。

1、对收集的干部档案材料必须根据中组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鉴别,不属归档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2、归档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

3、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凡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书写的材料,必须经过复制方可归档。

5、归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6、干部人事档案应归档的材料包括:

(1)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2)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3)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4)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5)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6)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7)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8)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9)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7、干部人事档案的副本内容,是由正本中以下类别主要材料的重复件或复制件构成:

(1)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2)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3)第四类的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4)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5)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6)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7)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8)其它类别多余的重要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三章第三十条,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的移交指组织人事部门向档案管理部门递交组织人事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2、组织人事部门应在干部人事档案形成的一个月内,主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3、组织人事部门移交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当向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提供干部人事档案目录或目次。

4、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移交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当填写干部人事档案移交表,两个部门的交接人签字,并附干部人事档案目录或目次。

5、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

6、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与组织人事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保持收集材料的渠道畅通。

7、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未能按时递交档案材料的组织人事部门,应主动与部门联系。

8、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发现递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

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收集补充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三章第三十五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条,制定收集补充制度。

1、干部人事部门应当定期、主动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入党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干部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2、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者是组织上审定认可的材料,未经组织同意,个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

3、凡新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队转业干部,都应填写“干部履历表”和“干部自传”,审核后,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主动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5、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6、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7、注意做好材料收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材料内容。

8、认真办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登记和交接手续,档案形成部门应当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移交档案目录,填写移交台账,填写档案移交表,两个部门交接档案人员应当在档案移交表和移交目录上签字。

9、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移交台账和移交目录,档案移交表和移交目录附件由干部人事档案副本管理人员保管。

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第二章第四条,第二章第五条,第四章第十一条,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五章第十五条,第五章第十六条,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七章第二十一条,第七章第二十二条,制定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制度。

1、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2、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3、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4、内容交叉的材料,可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

(1)带自传的履历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2)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3)有任免职务内容的干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所附的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现情况的综合材料、提升工资级别的评级、评定军衔的鉴定表等材料,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归第九类。

(4)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5、每类干部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并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写页数。

6、档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式:

(1)按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排序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十类材料。

(2)按档案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的:第五类、第六类、第八类材料。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应集中排列。第六类材料,入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团的其他材料之前;入党志愿书应排在入党的其他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3)第九类材料可根据不同层次干部的档案材料情况,采用按时间顺序或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的方法是:①工资情况的材料;②任免材料;③出国、出境材料;④其它材料。每种材料再根据形成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

7、每卷干部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目录是查阅档案内容的索引,要认真进行编写。具体要求:

(1)按照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逐份逐项地进行填写。

(2)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材料名称”。无题目的材料,应拟定题目。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或在目录上加以注明。

(3)“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落款标明的最后时间。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材料形成时间。

(4)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份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材料页数的计算,采用图书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材料、表格,应如数填写。

(5)书写目录要工整、正确、清楚、美观,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书写目录。填写目录后,要检查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6)书写目录时,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

8、为便于装订、保管和利用,延长档案材料的寿命,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其主要方法。

(1)对超出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在不影响材料的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条件下,可酌情进行剪裁;不能剪裁的材料,须进行折叠。折叠时,要根据材料的具体情况,采用横折叠、竖折叠、横竖交叉或梯形折叠等办法。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的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2)对破损、卷角、折皱和小于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主要方法有:单面裱糊、夹面裱糊,开窗裱糊、鱼鳞或梯形托裱,胶纸粘贴等。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白纸。浆糊和胶水必须能防虫蛀,不腐蚀纸张。裱糊后的档案材料要凉干,不得在阳光下暴晒或使用高温烫烤。

(3)对过窄或破损未空出装订线的档案材料,须进行加边。打眼装订,不得压字和损伤材料内容。

(4)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针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锈毁材料。

9、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装订结实实用,具体做法:

(1)将目录与材料核对无误。

(2)把全卷材料理齐。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装订线一边和下边两面为齐。

(3)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统一的装订孔。孔距规格应符合《条例》附件一的规定。

(4)一律使用《条例》规定的标准干部档案卷皮。档案卷皮须书写档案人的姓名、籍贯、档案号。书写姓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10、干部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制定查(借)阅制度。

1、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1)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2)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3)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4)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5)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6)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7)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2、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3、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4、查阅部门如实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档案查阅审批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查阅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时签字。

5、查(借)阅人员必须是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

6、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7、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8、查阅人员要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9、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

10、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如实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档案借阅审批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借阅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时签字。

11、组织人事部门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当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档案借阅承诺书》,履行承诺书承诺的责任。

12、在规定时限内借阅,一般不超过15天。

13、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外借档案,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制定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一周内转递给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转递现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2、向学校档案形成部门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档案馆和档案形成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档案递交表(本校校内使用),双方部门领导签字,双方交接人员签字,双方部门盖章,档案馆保存转递档案的副本或电子版。

3、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4、档案形成部门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去干部人事档案,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5、接受单位收到档案后,应认真核对,并在“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本校对外使用)的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转出单位要查询,以防丢失。

6、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的工作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

7、凡是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均应严密包封,并加盖机密章。

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制定干部人事档案安全保管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应当库房、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四分开。

2、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实现铁窗、铁门、铁皮柜、报警器“三铁一器”的管理方式。

3、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应当实现“一个人、一把钥匙,一间库房”的“三个一”管理模式。

4、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应当做好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八防”工作。

5、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移交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当填写干部人事档案移交表,两个部门的交接人签字,并附干部人事档案目录。

6、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应当由其他人员保管。

7、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由专人负责管理。

8、干部人事档案需要进行分类、编码,防止干部人事档案发生丢失、增补。

9、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如实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档案查阅审批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查阅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时签字。

10、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人员一般应为组织人事部门人员,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11、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部门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如实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档案借阅审批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借阅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时签字。

12、干部人事档案的正本和副本,需要由不同的人分别保管于不同的库房。

13、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保管人员负责建立并保管档案查(借)阅台账。

14、干部人事档案副本保管人员,在保管副本的同时,需要保管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目录的副本。

15、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应当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16、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制定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2、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应当实现“一个人、一把钥匙,一间库房”的“三个一”管理模式。

3、非管理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室)。

4、严禁任何人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5、严禁用电话等非正常方式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材料和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材料。

6、配备专用计算机及高拍仪、打印机、扫描仪、磁盘、优盘、光盘、移动硬盘等相关设备。

7、严禁专用计算机使用网络,库房不连接网络,计算机不使用笔记本电脑。

8、严禁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非专用的磁盘、优盘、光盘、移动硬盘等设备。

9、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10、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纪律和监督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五章,制定纪律和监督制度。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2、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3、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4、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5、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6、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7、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8、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9、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10、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11、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制定信息化管理制度。

1、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2、配备专用计算机及高拍仪、打印机、扫描仪、磁盘、优盘、光盘、移动硬盘等相关设备。

3、严禁专用计算机使用网络,库房不连接网络,计算机不使用笔记本电脑。

4、严禁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非专用的磁盘、优盘、光盘、移动硬盘等设备。

5、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信息化工作。

6、干部人事档案的信息化工作,要以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为依据采集信息并及时维护,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完整和新鲜。

7、新进干部档案和零散材料的信息录入在三个月内完成;干部档案目录每半年打印一次;日常管理信息每年汇总一次,并做好有关资料的立卷工作。

8、对新维护的档案管理信息要及时备份,每半年用移动硬盘备份,新备份内容不能覆盖上次备份内容,同时,登记备份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9、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复制干部信息,无关人员不得查看干部信息,贮有保密信息的载体严禁外传。

10、数字化的干部人事档案应当按照纸质干部人事档案的分类方法归类。

11、积极推进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系统的购进、培训、使用和维护工作。

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制定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档案要定期地进行检查核对,一般每半年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凡提供利用的干部人事档案,在收回时,要严格检查,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

3、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要逐人、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4、转出和接受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将材料与目录检查核对一遍,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

5、凡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检查是否属于归档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是否手续完备。

6、输入计算机的干部人事信息须与干部人事档案核对无误后方可使用。

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岗位职责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制定干部人事档案岗位管理职责。

1、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3、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4、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干部人事档案形成部门的档案工作。

5、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6、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

7、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8、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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